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工期展延之相關問題研討

工期展延之相關問題研討

主持人:魏嘉甫理事長
○ 公開審視仲裁制度,提出改進方案。
○ 提出前言:立秋憶景

臺科大系主任:
○ 營建仲裁與仲裁究有不同

論文提出者:楊淑文

壹、爭議問題之說明
○ 工程慣例:工程語言、法律語言
○ 參與本府採購申訴委員工作,法律人與工程界人員認定事證不同
○ 此案例進入法院恐法官無法本專業性判斷
○ 全壘打與界外球之分野
貳、包商之主張與抗辯
(一)工期展延與遲延完成
○ 工期展延案是否係屬發生可歸責性之給付遲延?(上位概念)若屬承商者業主可依民250條向承商請求損害賠償(惟舉證損害有其困難),合約中常定有違約金之規定,其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如千分之一)。
○ 違約金具舉證責任之倒置效果
○ 以日曆天計算方式?(應有不予免計天數之法律上理由)施工期間之計算是否合理?(民502)(民252)
○ 民247條之1規定---契約自由原則(某程度誠信原則限制)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新規範審視(分期付款之汽車買賣)
○ 民247條之1規定對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規定無效
○ 可歸責性係應於個案中分別判斷。
○ 屬不可歸責承商事由者,風險分擔的問題!(如居民抗爭、介面承商)-
○ 又如業主提供工地?此問題應先就業主義務分為主要義務、從義務及附隨義務,理論上應指主要義務的違反才可請求,故提供工地為從義務。然實務上常於契約中未規定管理費時生有請求遲延之費用,況工地之提供常非因可歸責於業主因素造成,所生之費用是否均應由業主負擔。

(二)工期展延而致之損失
○ overhead:費用求償法(逐項審查)與比例計算法(工期比例),民訴222條之經驗法則舉證責任之修訂



(三)請求權之基礎:合約約款、法律規定
解釋上業主之主要義務違反之責任,為兩種:1.民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如砂石上漲案。 2.民509條(俗稱業主領域範圍責任風險);不規則承攬(承商代工代料)

參、業主之主張與抗辯
一、程序部分:
○ 比例求償法判斷之相關案例。如外勞薪資、因承攬本標無法承攬他標(履行利益之損失)損失-工期案被認定無因果關係。
○ 管理費之預定及規定一定期間之效果?案例中採類推民126,否則認定為15年一般時效規定。
二、實體部分(以下詳見文章)
(一)包商所受損害之舉證
(二)請求權基礎
1. 約款已排除包商就工期展延損害之請求權
2. 無民法第507條及第509條規定之適用
3. 亦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4. 民法第231、227條之規定
肆、分析與檢討
一、展延因素與歸責性
二、展延事由係因變更設計
三、請求權之基礎
(一)民法第509條
(二)情事變更原則
(三)合約變更而致工期展延費用
四、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一)工期展延而生之費用與酬金內含之成本
(二)比例法計算法:
(三)單據計算法

與談人:李建中
○ 工期之展延首先瞭解工期應予事先評估
○ 早期定工期有因某人生日、選舉、廠商
○ 業主合約早年規定工期不得爭議不合理
○ 討論工期會議未經簽署或會後無任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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