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2003年8月6日論工程扣款與收回砂石料價

論工程扣款與收回砂石料價
講座:林誠二
前言:擔任仲裁人之認知:
○ 民事私法紛爭: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訴外裁判
○ 外國裁判案例作成判決之案件甚少,故事前調解和解制度應建立
○ 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和解之性質
○ 作仲裁人係做公德
○ 仲裁程序中之爭議?如工程司之手冊中所載「工程中之工期不得爭議」之效力
○ 專家判斷:法律人缺乏者,如優等懸賞廣告、考試成積之評定等,
○ 現今面對的為仲裁人仲裁判斷本身並非仲裁制度,若否將違反國際潮流
案例分析:
概括承受契約,後開放通車一年後驗收:之衍生爭議!
Q1砂石補貼
Q2反光面脫落扣款
Q3活動護欄?
○ 時效起算之規定?×民128,此屬一般消費性承攬
○ 反光片:耐用時效為三個月,四個月驗收時可否用瑕疵擔保責任?師以為本案保固期應以完工時為準非驗收合格時認定,故無瑕疵擔保責任
○ 混凝土活動護欄?一式計價!總價決標!仍要有一定範圍,15日逾期通知失權之效果,師認違誠信原則不予適用。
○ 砂石風波?以往仲裁人係就承商請求總金額(含利管費)按比例補貼,後經審計處糾正認僅有砂石部分方得補貼,師最後認為審計處之糾正合理,然以前的判斷如何處理?

與談人
詹森林:仲裁人應本公平判斷,方能提升仲裁品質。師亦採時效起算以實際完工日,惟補充說明工程驗收結算書上記載扣款規定乙節?師以為簽名不當然得予扣款之主張。進一步可由廠商於驗收記錄附保留之說明。養護期之起算原則採竣工日非以驗收合格日;如以通車使用無法辦驗收之工程如何?師以為可以請求,蓋風險應交由業者負擔,且民101條附條件之當事人妨礙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成就之法理係屬可歸責業主。又關於承攬時效?二年?限於法定劃一原則。棄土一式無數量?應先探求業主編定原意;砂石料涉及民法不當得利問題!十五年;惟二年、十五年時效規定平衡性宜另透過修法方式解決。
講座:林誠二
前言:擔任仲裁人之認知:
○ 民事私法紛爭: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訴外裁判
○ 外國裁判案例作成判決之案件甚少,故事前調解和解制度應建立
○ 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和解之性質
○ 作仲裁人係做公德
○ 仲裁程序中之爭議?如工程司之手冊中所載「工程中之工期不得爭議」之效力
○ 專家判斷:法律人缺乏者,如優等懸賞廣告、考試成積之評定等,
○ 現今面對的為仲裁人仲裁判斷本身並非仲裁制度,若否將違反國際潮流
案例分析:
概括承受契約,後開放通車一年後驗收:之衍生爭議!
Q1砂石補貼
Q2反光面脫落扣款
Q3活動護欄?
○ 時效起算之規定?×民128,此屬一般消費性承攬
○ 反光片:耐用時效為三個月,四個月驗收時可否用瑕疵擔保責任?師以為本案保固期應以完工時為準非驗收合格時認定,故無瑕疵擔保責任
○ 混凝土活動護欄?一式計價!總價決標!仍要有一定範圍,15日逾期通知失權之效果,師認違誠信原則不予適用。
○ 砂石風波?以往仲裁人係就承商請求總金額(含利管費)按比例補貼,後經審計處糾正認僅有砂石部分方得補貼,師最後認為審計處之糾正合理,然以前的判斷如何處理?

與談人
詹森林:仲裁人應本公平判斷,方能提升仲裁品質。師亦採時效起算以實際完工日,惟補充說明工程驗收結算書上記載扣款規定乙節?師以為簽名不當然得予扣款之主張。進一步可由廠商於驗收記錄附保留之說明。養護期之起算原則採竣工日非以驗收合格日;如以通車使用無法辦驗收之工程如何?師以為可以請求,蓋風險應交由業者負擔,且民101條附條件之當事人妨礙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成就之法理係屬可歸責業主。又關於承攬時效?二年?限於法定劃一原則。棄土一式無數量?應先探求業主編定原意;砂石料涉及民法不當得利問題!十五年;惟二年、十五年時效規定平衡性宜另透過修法方式解決。

工期展延之相關問題研討

工期展延之相關問題研討

主持人:魏嘉甫理事長
○ 公開審視仲裁制度,提出改進方案。
○ 提出前言:立秋憶景

臺科大系主任:
○ 營建仲裁與仲裁究有不同

論文提出者:楊淑文

壹、爭議問題之說明
○ 工程慣例:工程語言、法律語言
○ 參與本府採購申訴委員工作,法律人與工程界人員認定事證不同
○ 此案例進入法院恐法官無法本專業性判斷
○ 全壘打與界外球之分野
貳、包商之主張與抗辯
(一)工期展延與遲延完成
○ 工期展延案是否係屬發生可歸責性之給付遲延?(上位概念)若屬承商者業主可依民250條向承商請求損害賠償(惟舉證損害有其困難),合約中常定有違約金之規定,其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如千分之一)。
○ 違約金具舉證責任之倒置效果
○ 以日曆天計算方式?(應有不予免計天數之法律上理由)施工期間之計算是否合理?(民502)(民252)
○ 民247條之1規定---契約自由原則(某程度誠信原則限制)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新規範審視(分期付款之汽車買賣)
○ 民247條之1規定對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規定無效
○ 可歸責性係應於個案中分別判斷。
○ 屬不可歸責承商事由者,風險分擔的問題!(如居民抗爭、介面承商)-
○ 又如業主提供工地?此問題應先就業主義務分為主要義務、從義務及附隨義務,理論上應指主要義務的違反才可請求,故提供工地為從義務。然實務上常於契約中未規定管理費時生有請求遲延之費用,況工地之提供常非因可歸責於業主因素造成,所生之費用是否均應由業主負擔。

(二)工期展延而致之損失
○ overhead:費用求償法(逐項審查)與比例計算法(工期比例),民訴222條之經驗法則舉證責任之修訂



(三)請求權之基礎:合約約款、法律規定
解釋上業主之主要義務違反之責任,為兩種:1.民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如砂石上漲案。 2.民509條(俗稱業主領域範圍責任風險);不規則承攬(承商代工代料)

參、業主之主張與抗辯
一、程序部分:
○ 比例求償法判斷之相關案例。如外勞薪資、因承攬本標無法承攬他標(履行利益之損失)損失-工期案被認定無因果關係。
○ 管理費之預定及規定一定期間之效果?案例中採類推民126,否則認定為15年一般時效規定。
二、實體部分(以下詳見文章)
(一)包商所受損害之舉證
(二)請求權基礎
1. 約款已排除包商就工期展延損害之請求權
2. 無民法第507條及第509條規定之適用
3. 亦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4. 民法第231、227條之規定
肆、分析與檢討
一、展延因素與歸責性
二、展延事由係因變更設計
三、請求權之基礎
(一)民法第509條
(二)情事變更原則
(三)合約變更而致工期展延費用
四、請求之項目與金額
(一)工期展延而生之費用與酬金內含之成本
(二)比例法計算法:
(三)單據計算法

與談人:李建中
○ 工期之展延首先瞭解工期應予事先評估
○ 早期定工期有因某人生日、選舉、廠商
○ 業主合約早年規定工期不得爭議不合理
○ 討論工期會議未經簽署或會後無任何動作